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633,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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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桂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桂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桂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的定應執行之刑,不僅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的人格特性,並應權衡行為人的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的關連,且應審酌回復社會秩序的要求,始無違量刑自由裁量權的界限。

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的事項,並不是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

法院就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的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的規範,謹守法律秩序的理念,體察法律的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

至於其具體的裁量基準,如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的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的應執行刑;

如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甚至彼此之間具有關連性與依附性者,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的應執行刑;

反之,如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的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的應執行刑。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於民國98年9月7日即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判決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合法。

(二)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雖有一定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然自己施用毒品係屬成癮性之病患型犯罪而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且係在98年4月至00年0月間之密接時間內所為;

如附表所示編號5、6、7所示各罪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相關(含既遂、未遂)犯罪,其等罪質、手法、侵害法益相同,且係在95年8月至00年0月間之密接時間內所為,各罪彼此間具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及依附性,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各罪,與附表編號8所示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間,其手法、侵害法益雖未完全相同,然罪質相同,僅為犯罪階段之差異等情。

復佐本院未曾就附表編號5所示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刑,或對於前、後定應執行刑的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致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的危險;

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另併予考慮受刑人的意見(見本院卷第27至35頁)、年紀與社會復歸的可能性等情狀,基於責罰相當、犯罪預防、刑罰經濟、恤刑政策等意旨,就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的非難評價,裁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9日 98年4月9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98年7月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803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803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1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 判決日期 98年8月14日 98年8月14日 98年1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 確定日期 98年9月7日 98年9月7日 98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33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33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820號 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⒊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
⒌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5年 有期徒刑15年1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6日 95年8月上旬某日至95年8月9日止 98年7月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165號 95年度偵字第19120、19533號 98年度偵字第148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4102號 99年度訴字第828號 判決日期 98年11月20日 97年11月11日 100年6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4924號 99年度訴字第828號 確定日期 98年11月20日 99年8月5日 100年7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8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22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0565號 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⒊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
⒌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5日 98年7月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14824號 98年度偵字第148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828號 99年度訴字第828號 判決日期 100年6月9日 100年6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828號 99年度訴字第828號 確定日期 100年7月29 100年7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0565號 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⒊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
⒌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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