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671,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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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二裁判以上之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陳家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5月16日,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08年5月16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駁回而確定;

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竊盜;

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均為詐欺,其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及受刑人表示就此次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共5次) 犯罪日期 106年7月6日 106年7月9日 104年6月10日 104年6月13日 107年4月21日 107年8月2日 106年10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702號 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70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0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8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80號 110年度訴字第1021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6日 108年5月16日 112年8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8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80號 110年度訴字第10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16日 108年5月16日 112年9月18日 備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48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畢)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6號(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共2次)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年6月26日 107年5月14日 104年8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06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0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021號 110年度訴字第1021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021號 110年度訴字第10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8日 112年9月1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6號(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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