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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峻宇
具 保 人 魏彥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112年度執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參照),是所謂被告逃匿者,自以被告於裁定沒保時仍在逃匿中者為限。
三、經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3月16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既已遭緝獲,非在逃匿中,不符合沒入保證金之要件。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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