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834,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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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鍾秉爲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112年度簡上字第4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秉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人鍾秉爲出具之刑事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狀。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法院對於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10時20分之法庭錄音及錄影光碟,然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本件聲請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前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及錄影等具體理由之書狀,並檢附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件:聲請人鍾秉爲出具之刑事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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