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869,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裕享




具 保 人 徐人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字第16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人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裕享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徐人和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分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

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而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受刑人、具保人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