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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彥鵬
具 保 人 江宇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112年度執字第1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宇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示內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執行拘提報告書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已行方不明,當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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