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93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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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鈞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鈞傑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梁鈞傑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意旨可資參照)。

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附表編號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考,是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

㈡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前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

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6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至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中併科罰金部分,因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他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自無從合併定罰金刑之應執行刑,而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惟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此部分仍應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合併執行。

㈢又經本院合法送達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及本件意見調查表與受刑人限期函覆表示意見,受刑人逾期仍未以書狀或言詞有任何表示(見本院聲字卷第47-51頁),已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毒品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0/1/25 110/1/25 111/6/22晚間9時許至111/6/24下午6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7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7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5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18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4月26日 111年0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18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5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26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10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227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防制條例 槍砲彈刀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8/25 111/8/25 000年0月間至 111/8/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1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89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8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25號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7月27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25號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8月29日 113年01月10日 113年0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0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2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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