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939,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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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廖峻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罪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7年3、4月間)、情節(皆分擔同一詐欺集團提領贓款「車手」之行為)、侵害法益(均為財產犯罪),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30日
107年3月31日
107年4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834號
110年度訴字第10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2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834號
110年度訴字第10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18日
112年1月4日
備註
⒈編號1至2所示判決諭知之緩刑宣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36號裁定撤銷確定。
⒉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8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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