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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廖峻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罪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7年3、4月間)、情節(皆分擔同一詐欺集團提領贓款「車手」之行為)、侵害法益(均為財產犯罪),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犯罪日期 | 107年3月30日 | 107年3月31日 | 107年4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9號 | 桃園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86號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
案號 | 108年度審訴字第1834號 | 110年度訴字第1039號 | ||
判決日期 | 109年2月12日 | 111年11月30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新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
案號 | 108年度審訴字第1834號 | 110年度訴字第1039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9年3月18日 | 112年1月4日 | ||
備註 | ⒈編號1至2所示判決諭知之緩刑宣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36號裁定撤銷確定。 ⒉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8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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