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982,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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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受刑 人 楊宇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112年度執字第15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參照),是所謂被告逃匿者,自以被告於裁定沒保時仍在逃匿中者為限。

三、經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3月30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既已遭緝獲,非在逃匿中,不符合沒入保證金之要件。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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