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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萬宗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萬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萬宗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於113年3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018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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