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61,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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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LINA KARLINA(印尼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NA KARLIN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LINA KARLIN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於民國112年4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3年6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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