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73,2024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竫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竫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竫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處刑合計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因其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480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