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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麗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麗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麗鳳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3年7月2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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