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86,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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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孝煦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孝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孝煦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9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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