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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詹芝容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芝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芝容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34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假釋後更定刑期,又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8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該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346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於假釋期間,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71259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9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9月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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