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94,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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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聖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聖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聖評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602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茲因受刑人另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確定,並接續執行,復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711781號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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