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95,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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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5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妤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妤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妤靜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民國113年度聲字第2516號裁定假釋附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陳妤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4月確定,接續執行後,再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51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復因受刑人於假釋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假釋期間經本院以112度桃簡字第1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13年7月11日重新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助戊字第1734號、112年度執更戊字第1654號、112年度執更緝戊字第8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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