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96,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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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筱琪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筱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筱琪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2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17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4年3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28號裁定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10年12月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茲因更定受刑人之刑,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0年8月,刑期終結日原為116年9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6年7月3日,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18761號函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更丙字第2073號執行指揮書、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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