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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彥威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彥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彥威因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11年2月10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1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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