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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柏亨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柏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亨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111年6月2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5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848號裁定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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