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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泉因犯竊盜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2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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