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42,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柏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於民國110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柏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其於110年5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466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6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5月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