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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伯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伯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伯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於民國110年10月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趙伯軒於105至109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受刑人並於110年10月6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0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9月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4661號函暨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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