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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雅筑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桃園○○○○○○○○○,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雅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雅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於民國111年7月11日送監執行。
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受刑人已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以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62號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6570號),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認與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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