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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凱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凱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徐凱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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