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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定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64號;112年度執字第8634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950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2月26日以113年度抗字第302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定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定家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至7、9、12、1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2、8、10、11、13、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施用毒品、侵入住宅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及普通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5月13日,而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8年5月13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附卷可佐。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分為施用毒品案件及(加重)竊盜案件,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編號2、3、6、8、10至14均係侵入住宅竊盜罪(共1罪)或攜帶兇器竊盜罪(共10罪),編號4、7、9、15均係普通竊盜罪(共10罪),核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似,而上開合計21次之普通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各係在000年00月間、000年0月間所為,時間密接或有部分重疊,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近似,具高度重複性等情,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抵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7、9、12、15所示之罪,既經與附表編號2、8、10、11、13、14另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6 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侵入住宅竊盜 | 攜帶兇器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 107年9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9月8日) | 107年12月30日 | 108年2月12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毒偵字第5938號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4868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9596號 | |
最 後 事 實 審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07年度桃簡字第2487號 | 108年度審易字第1010號 | 108年度審易字第1639號 | |
判決日期 | 108年2月18日 | 108年7月17日 | 108年7月29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院 | 同上法院 | 同上法院 | 同上法院 |
案號 | 同上案號 | 同上案號 | 同上案號 | |
確定日期 | 108年5月13日 | 108年8月12日 | 108年8月26日 | |
備註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 竊盜 | 施用第二級 | 攜帶兇器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 107年12月25日 | 108年2月22日 | 108年2月3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緝字第346、348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毒偵字第1383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26670號 | |
最 後 事 實 審 | 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08年度審簡字第432號 | 108年度簡字第4020號 | 108年度審易字第2750號 | |
判決日期 | 108年9月27日 | 108年9月27日 | 108年11月26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院 | 同上法院 | 同上法院 | 同上法院 |
案號 | 同上案號 | 同上案號 | 同上案號 | |
確定日期 | 108年10月28日 | 108年10月28日 | 108年12月23日 | |
備註 |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4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 |
編號 | 7 | 8 | 9 | |
罪名 | 竊盜 | 攜帶兇器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共3罪)、4月、5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7月(共2罪)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 107年12月7日、108年2月3日、108年2月7日、108年2月13日 | 108年2月7日(聲請書贅載108年2月13日) | 108年2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12月27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3316、15674、16271、16281、18005、18240(聲請書誤載為182040)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3316、15674、16271、16281、18005、18240(聲請書誤載為182040)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7734、10220號 | |
最 後 事 實 審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案號 | 108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 108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 108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 | |
判決日期 | 108年10月3日 | 108年10月3日 | 108年9月4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院 | 同上法院 | 同上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同上案號 | 同上案號 | 108年度上易字第2278號 | |
確定日期 | 108年11月11日 | 108年11月11日 | 108年12月31日 | |
備註 |
編號 | 10 | 11 | 12 | |
罪名 | 攜帶兇器竊盜 | 攜帶兇器竊盜 | 攜帶兇器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 107年12月27日 | 108年2月21日 | 108年2月7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7734、10220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6936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34699號 | |
最 後 事 實 審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08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 | 109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 108年度審易字第3468號 | |
判決日期 | 108年9月27日 | 109年2月27日 | 109年1月21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同上法院 | 同上法院 |
案號 | 108年度上易字第2278號 | 同上案號 | 同上案號 | |
確定日期 | 108年12月31日 | 109年2月27日 | 109年2月27日 | |
備註 |
編號 | 13 | 14 | 15 | |
罪名 | 攜帶兇器竊盜 | 攜帶兇器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8月、7月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 108年2月19日 | 108年2月16日、108年2月20日 | 108年2月16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26543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32557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32557號 | |
最 後 事 實 審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上易字第653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上易字第653號) | 109年度易字第512號 | 109年度易字第512號 | |
判決日期 | 110年5月27日 | 112年3月10日 | 112年3月10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院 | 同上法院 | 同上法院 | 同上法院 |
案號 | 同上案號 | 同上案號 | 同上案號 | |
確定日期 | 110年5月27日 | 112年4月12日 | 112年4月12日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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