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訴,169,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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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647號、112年度偵字第27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未扣案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及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永祥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訴卷第33、40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於108年度苗院民公永字第100686號公證書、授權書及債務清償協議書上偽造署押、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各舉動,皆係基於同一使告訴人陳欣茹、陳家茹、陳憶茹擔保債務之目的,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之,其侵害法益相同,且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而為單獨評價,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而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㈡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竟不思憑藉己力,以正途賺取所需,而以偽造署押、印文、私文書,並持以行使,損及真正名義人之權益,足認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有不該;

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陳欣茹、陳家茹、陳憶茹達成和解(見訴卷第49頁),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告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房地產工作、無需扶養父母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於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陳欣茹、陳家茹、陳憶茹成立和解,足認被告有真誠悔過並彌補過犯之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及本次罪刑之科處,自當知所惕勉,信無再犯之虞,是綜上各情,本院因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又為使其記取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以勵自新。

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法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併此指明。

四、沒收部分: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如附表各編號「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被告偽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私文書,業已交付他人行使之,尚難認屬被告所有之物,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文書名稱 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數量 1 108年度苗院民公永字第100686號公證書1紙 陳欣茹、陳家茹、陳憶茹之印文各1枚 2 授權書3紙 陳欣茹、陳家茹、陳憶茹之印文各1枚 3 債務清償協議書1份 陳欣茹、陳家茹、陳憶茹印文及署押各1枚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647號
偵字第2771號
被 告 陳永祥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 5樓
居桃園市○○區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祥前因與廖淑嬌有債權債務關係,陳永祥明知其女陳欣茹、陳家茹、陳憶茹均僅同意提供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作為擔保清償之標的物,但未同意作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竟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⑴於某不詳時日,在其與不知情之廖淑嬌(所涉偽造文書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所擬定之債務清償協議書之「連帶保證人(丙方)」欄位,分別盜蓋陳欣茹等3人之印章及以經授權之代理人名義簽署陳欣茹等3人署名,而偽造陳欣茹等3人同意擔任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債務清償協議書,又在授權將上開偽造之事實進行公證之授權書上之「授權人」欄位分別盜蓋陳欣茹等3人印文及偽造署名,而偽造授權書共3份,均足以生損害於陳欣茹、陳家茹、陳憶茹、廖淑嬌。
⑵嗣陳永祥再與不知情廖淑嬌於108年11月25日,持陳永祥所偽造之授權書、債務清償協議書辦理公證至不知情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葉詠翔(所涉偽造文書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處並裡公證業務,而行使之。
使葉詠翔就上開偽造事實為公證,並製作108年度苗院民公永字第100686號公證書。
陳永祥再於上開公證書正本之「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即丙方」欄位,盜蓋陳欣茹等3人之印章,足以生損害於陳欣茹、陳家茹、陳憶茹、廖淑嬌及葉詠翔辦理公證業務之真實性。
嗣因陳永祥未能償還債務,廖淑嬌遂以上開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就陳欣茹等人所提供之擔保債務標的物聲請強制執行,陳欣茹等3人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欣茹等3人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永祥於偵訊時之供述 坦承伊要求告訴人陳欣茹等3人將其等名下之不動產作為對證人廖淑嬌之債務擔保,告訴人陳欣茹等3人始辦理印鑑證明並交付個人印章,伊趁機以告訴人等印章偽造告訴人等有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債務清償協議書及授權書等事實。
2 告訴人陳欣茹、陳家茹、陳憶茹於偵訊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廖淑嬌於偵訊時之證述 證明前述授權書、債務清償協議 書均係被告表示經告訴人等授權後製作之事實。
4 證人葉詠翔於偵訊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與證人廖淑嬌有持前開由被告偽造之授權書、債務清償協議書辦理公證之事實。
5 授權書3紙、債務清償協議書 1份、108年度苗院民公永字第100686號公證書1份及苗栗○○○○○○○○○112年1月31日頭市戶字第11200200171號、桃園○○○○○○○○○112年2月1日桃市桃戶字第1120000925號函所附之印鑑證明申請書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被告偽造署名、盜蓋印文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另被告在債務清償協議書、授權書及公證書上偽造之署名及印文,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告訴人陳欣茹等3人另指訴被告未經其等同意,擅自將其等名下之不動產作為前開債務清償協議書之清償標的亦涉有偽造文書罪嫌部分。
然經被告否認並辯稱:債務清償協議書中所列之告訴人等名下之不動產均係伊告訴人等同意提供,並因此辦理印鑑證明、交付印章等語,業經調查屬實。
雖告訴人等稱,其等主觀上係為辦理附表不動產買賣事宜而交付印章等,惟迄偵查終結前均未能提出為何賣房?賣房價格?賣房所得用途?賣房途徑?賣房委託契約?何以未達簽約地步即急於辦理印鑑證明?等具體事證供本署調查。
是本件自難僅憑告訴人等單一指訴而遽認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列為清償標的涉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
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至若告訴人等如因此與被告有表見代理之糾紛,宜由告訴人等另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雅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長霖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同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登記所有權人 房屋門牌 建號 備註 基地座落 土地持分 1 陳憶茹 桃園市○○區○○○○街000○0號5樓 桃園區中山段1636建號 現均由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9002號強制執行中 桃園區中山段222地號 2238/100000 2 陳家茹 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 桃園區中山段1930號 桃園區中山段222地號 2242/100000 3 陳家茹 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 桃園區大有段1718建號 桃園區大有段475地號 32/100000 4 陳憶茹 苗栗縣○○市○○里0鄰○○路00號 頭份市○○段000○號 現均由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9002號囑託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叔字第683號強制執行中 頭份市○○段00000地號 1/1 5 陳欣茹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0號2樓 頭份市○○段000○號 頭份市○○段000地號 8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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