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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哲輝
選任辯護人 吳俊宏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薛哲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8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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