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訴,303,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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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永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永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意,未經告訴人徐先鵬同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無故輸入告訴人向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得易購公司)註冊之會員帳號、密碼,登入該帳號,再接續於同日下午4時1分,冒用告訴人名義,透過網際網路下單購買「SAMSUNG Galaxy M33 5G」及「Samsung 三星 原廠無線閃充充電座 EP-N5200」(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9,978元,下稱本案商品),並於付款時選擇以AFTEE先享後付(由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沛公司】提供之後支付付款服務)方式,支付購物金額9,978元,而偽造足以表示本人同意以AFTEE先享後付方式付款購買本案商品之電磁紀錄,致東森得易購公司及恩沛公司均陷於錯誤,誤信為告訴人本人,且願意支付本案商品購物價金,而由恩沛公司代付款項予東森得易購公司,並由東森得易購公司寄送本案商品予被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東森得易購公司及恩沛公司。嗣於111年6月5日,告訴人接獲恩沛公司催繳訊息察覺有異,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已於113年3月13日死亡乙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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