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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梓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彭梓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檢察官、被告均同意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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