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訴,503,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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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仲軒


具 保 人 李佳展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189、52868、58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仲軒所涉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李佳展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繳納後釋放被告。

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本院派警前往前往拘提未果,而具保人亦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告知請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且亦無關押於監所等情,有桃園地檢署點名單(見偵50189卷第129頁)、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見偵50189卷第151至153頁)、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審訴卷第109至112頁)、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本院訴503卷第33至37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顯見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

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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