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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UTTAPOL KITTITHARAKUL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UTTAPOL KITTITHARAKUL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二、…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本院於113年3月29日以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宣告處期徒刑捌年在案,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共同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罪嫌疑重大,屬法定刑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兇之心性,其由此萌生逃亡之動機自極為強烈,參以被告為泰國籍,在臺無固定居所,益彰顯被告逃亡之危險性,兼衡被告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等刑事訴訟程序,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爰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羈押3月。
三、現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3年4月16日屆滿,經本院於113年4月12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已經本院宣判有期徒刑8年,刑期非短,且被告為泰國籍,在臺無親友無住居所,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及被告之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依比例原則,認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防免被告逃亡之可能。
從而,本案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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