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重訴,45,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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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志明



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王家祥



許文進




李玉峰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廖彥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832號、第11055號、第16454號、第20195號、第24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志明、王家祥、許文進、李玉峰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 由

一、經查:㈠被告官志明、王家祥、許文進、李玉峰(下稱被告4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4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接受訊問,其他共犯參與情節及分工尚待調查,被告4人本件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伴隨逃亡之高度風險,趨吉避凶乃人之本性,況且本件係經被告李玉峰運輸毒品入境當場遭查獲後,始陸續追緝到被告官志明、王家祥、許文進,益徵被告官志明、王家祥、許文進有規避查緝,有相當理由且有事實足認其將來面臨上開重罪之審判及執行程序,恐有逃亡之虞,且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本院審酌被告4人所涉犯行,即本件運輸毒品為高達3公斤多之海洛因,純度亦甚高,幸及時查獲而險未流入市面,否則將嚴重危害我國社會治安,及殘害我國人民身體健康,是以對我國境內社會治安危害不可謂匪淺,兼衡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本件犯罪情節、侵害社會法益之輕重,再者,本件尚有在柬埔寨之共犯「王志」未到案,被告4人若具保或限制住居,仍有人脈與能力與「王志」聯繫,將來逃亡至柬埔寨之可能,於權衡比例原則下,在考量被告4人有上開羈押之原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本院考量本案經被告4人坦承犯行,且於準備程序時均表示無聲請傳喚證人之必要,是於審理部分已無詰問證人之證據調查程序,被告4人勾串共犯之可能性已有所降低,故本院認已無對被告4人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113年6月21日起解除被告4人之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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