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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12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閩峻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
劉閩峻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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