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金簡,140,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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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可彤



選任辯護人 鄭任晴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01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113年度金訴字第54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可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履行損害賠償義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節錄內容)。

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0行「、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部分,予以刪除;

附表「機房話務詐騙方式」欄更正為「佯稱為蝦皮商場客服人員協助陳妤瑄解除帳號凍結云云」;

證據部分編號3「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更正為「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莿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37頁);

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本院金訴卷第59至60頁)。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王可彤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按:本次修正新增同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罪名),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減輕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對於本案幫助洗錢犯行,於審理時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其參與洗錢行為之程度顯然較正犯輕微,本院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且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本案量刑不得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之刑;

被告本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情節顯然較正犯輕微,本院認為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對於本案想像競合應論處之幫助洗錢罪,不生處斷刑之實質影響,爰作為量刑從輕審酌之因子。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提供本案帳戶可能被他人作為詐欺、洗錢工具之風險,造成被害人財產受損,有害金融秩序及犯罪所得之追查,所為非是,考量被告參與程度顯較本案詐欺集團輕微,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又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獲取利益,並合於刑法幫助犯詐欺取財減刑要件,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職業為美甲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本院金訴卷第6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雖因幫助洗錢罪非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同條第3項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至宣告罰金部分,本院考量罰金乃財產刑,重在剝奪受刑人之財產利益,而本院所宣告之罰金額度不高,是本院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認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適當。

㈤又被告前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被告因思慮未周致罹刑章,惟已與告訴人和解,信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已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定。

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和解內容所承諾之賠償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附表所示內容支付告訴人損害賠償。

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㈥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獲有報酬而有犯罪所得,自不生應予沒收、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王可彤願給付陳妤瑄5萬元。
給付方法:自113年6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各給付3,000元,迄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王可彤應將上開款項匯款至陳妤瑄所指定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節錄)
112年度偵緝字第4010號
被 告 王可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可彤可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際,指示受詐騙者轉帳或匯款、詐騙者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先透過超商寄送方式,將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透過通訊軟體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人,供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中,然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提領一空。
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陳妤瑄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可彤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交付本案帳戶。
2 告訴人陳妤瑄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告訴人遭詐騙之經過。
3 轉帳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告訴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中。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王可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被告一行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處斷。
(三)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宗翰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機房話務詐騙時間 機房話務 詐騙方式 被害人轉(匯)時間 被害人轉(匯)金額 1 陳妤瑄 (提告) 111年11月25日16時36分許起 以臉書暱稱「徐瑜婷」佯稱:你蝦皮帳號被凍結,需透過云云 111年11月25日17時29分許 2萬3201元 111年11月25日17時30分許 9999元 111年11月25日17時31分許 9999元 111年11月25日17時32分許 9999元 111年11月25日17時33分10秒許 9999元 111年11月25日17時33分52秒許 9999元 111年11月25日17時49分許 2萬9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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