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金簡上,36,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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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曉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112年度審金簡字第65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5703、38193、39722、44260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6191、48345、49536、53608、54567、54697、57800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6615、57787號、113年度偵字第1457、6825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曉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四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 實黃曉蕙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轉帳至其他帳戶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轉帳至其他帳戶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16、17日之某日,將其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部分係經匯至第一層帳戶後再被轉匯入)本案上開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提一空,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黃曉蕙於審理之後階段當庭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1紙,惟表示該資料僅作為本院量刑之參考,其要自行答辯,不聲請指定辯護人等語(簡上卷第91-92頁),故本院自毋庸為其指定辯護人,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一)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就自白減刑之要件,舊法係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而修正後新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依據新舊法比較結果,舊法較有利於被告,爰適用舊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係以一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得以遂行各對告訴人江永元、沈意文、郭至樸、吳燕鈴、徐于琇、楊如碧、楊琬萱、被害人黃資閔、許捷詠、何振旺、邵鈞、陳昱傑、曾智賢、楊麗馨、邵台友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乃以一幫助行為而觸犯數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11-14所示移送併辦所指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經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擴張併予審理。

(四)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均自白幫助洗錢犯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五)原審以被告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檢察官另就附表一編號11-14所示部分移送併案審理,原審就該部分未及審酌,所為事實認定及量刑即有未洽,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強烈屬人性及隱私性,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自應由本人持有為原則,且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並無特殊限制,得同時申辦多數帳戶使用,並無以金額跟他人收購或承租之必要,除非充作犯罪工具使用,藉以逃避追緝;

又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亦屬表彰個人名義之文件,而詐騙集團為掩飾其等不法行徑,以避免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經常利用他人銀行帳戶或者人頭門號,以確保犯罪所得及真實身分免遭查獲,亦層出不窮,此等訊息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再三披露,故避免帳戶資料或者人頭門號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已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而被告將其個人資料及本案帳戶之上開資料提供詐欺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然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賠償之情狀,兼衡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生活狀況,並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提供帳戶之數量、告訴人財物之損失,暨被告之素行紀錄及於本院提出之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宣告沒收之說明: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惟本案被告並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且本案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已被轉提而非屬其所有,自無上開條文適用,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韋誠、呂象吾、范玟茵、郝中興移送併辦,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本附表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為被告黃曉蕙之帳戶,帳號:永豐商銀(807),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備註 1 江永元 (提告)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江永元,佯稱可一同經營名牌精品買賣,但需先購入後再轉賣等語,使江永元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21日上午10時4分許(起訴書誤載匯款日期,應予更正) 4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703號、第38193號、第39722號及第44260號起訴書 證據: ⒈江永元的證述(112偵35703第29~31頁) ⒉江永元提供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詐騙集團提供之身分證照片、LINE封面截圖及詐騙集團提供合約之照片(112偵35703第51~59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112偵35703第75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受話人江永元(112偵35703第7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4月18日作心詢字第1120413737號函,檢送被告黃曉蕙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35703第37~45頁) 2 沈意文 (提告) 詐騙集團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沈意文,佯稱可透過網站「http://www.fhglobal-zhs.com/tc/」投資美股獲利等語,使沈意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21日上午10時38分許 3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703號、第38193號、第39722號及第44260號起訴書 證據: ⒈沈意文的證述(112偵38193第41~43頁) ⒉沈意文提供詐騙網頁截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112偵38193第55~57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4月17日作心詢字第1120413133號函,檢送被告黃曉蕙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38193第29~39頁) 3 黃資閔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資閔,佯稱可透過APP「凱崴」投資股票獲利等語,使黃資閔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20日上午10時01分許 3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703號、第38193號、第39722號及第44260號起訴書 證據: ⒈黃資閔的證述(112偵39722第13~16頁) ⒉黃資閔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2偵39722第47~51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4月13日作心詢字第1120411701號函,檢送被告黃曉蕙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39722第17~25頁) 4 許捷詠 詐騙集團於112年3月8日以交友軟體探探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捷詠,佯稱可透過「福匯金融網站」投資外匯獲利等語,使許捷詠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22日上午10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匯款日期,應予更正) 10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703號、第38193號、第39722號及第44260號起訴書 112年3月22日上午10時25分許(起訴書誤載匯款日期,應予更正) 5萬5,000元 證據: ⒈許捷詠的證述(112偵44260第27~30頁) ⒉許捷詠提供其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2偵44260第57~63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7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425706號函,檢送被告黃曉蕙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4260第69~78頁) 5 何振旺 詐騙集團於112年2月5日以影音平台YOUTUBE刊登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何振旺,佯稱可透過網站「SFHC」操作股票獲利等語,使何振旺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20日中午12時59分許(明細顯示時間為同日下午1時37分許) 5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6191號、第48345號、第49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何振旺的證述(112偵48345第17~23頁) ⒉何振旺提供其匯款紀錄、詐騙集團LINE頁面截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郵局存簿封面照片(112偵48345第35~43頁) 6 郭至樸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2年1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郭至樸,佯稱等到股票資金翻倍就可提領資金等語,使郭至樸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20日上午10時07分許(明細顯示時間為同日上午10時51分許) 180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6191號、第48345號、第49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郭至樸的證述(112偵49536第15~21頁) ⒉郭至樸提供其匯款證明、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詐騙網頁截圖(112偵49536第41~110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20525121號函,檢送被告黃曉蕙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9536第31~39頁) 7 邵鈞 詐騙集團於112年3月1日以網路聯繫邵鈞,佯稱可透過偉享證券公司網站「supp0000000hinesecurities.com」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使邵鈞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22日中午12時10分許 168萬7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36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邵鈞的證述(112偵53608第29~31頁) ⒉邵鈞提供虛擬貨幣合約及收據、公司資料查閱資料、詐騙APP內截圖及存簿封面內頁照片(112偵53608第43~80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7月7日作心詢字第1120705114號函,檢送被告黃曉蕙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3608第33~41頁) 8 吳燕鈴 (提告) 詐騙集團以社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燕鈴,佯稱透過網站Rosalyn「http://mrcbonds.com/」投資股票獲利等語,使吳燕鈴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17日上午10時20分許 155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45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吳燕鈴的證述(112偵54567第19~21頁) ⒉112/8/21,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之偵查報告(112偵54567第11~12頁) ⒊吳燕鈴提供其匯款紀錄(112偵54567第33頁) ⒋永豐銀行提供被告黃曉蕙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4567第23~26頁) 9 徐于琇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23日晚間8時許以社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徐于琇,佯稱透過APP「銀獅證券」投資股票獲利等語,使徐于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12分許 37萬1,74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469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徐于琇的證述(112偵54697第15~18頁) ⒉徐于琇提供其匯款紀錄、詐騙集團LINE頁面截圖、詐騙APP截圖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112偵54697第35~43頁) ⒊永豐銀行提供被告黃曉蕙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4697第29~33頁) 10 陳昱傑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昱傑,佯稱可經營網路賣場獲利等語,使陳昱傑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21日上午10時29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匯款日期,應予更正) 3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匯款金額,應予更正)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78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陳昱傑的證述(112偵57800第13~15頁) ⒉陳昱傑提供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112偵57800第21~30頁) ⒊永豐銀行提供被告黃曉蕙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7800第33~36頁) 11 楊如碧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2年1月30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如碧,佯稱透過網站「http://jzcaps.com/mobile/zh-hant/m.html#/」及「http://www.blgkieowir.com/#/」操作股票獲利等語,使楊如碧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20日中午12時5分許 5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57號、第68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楊如碧的證述(113偵1457第19~20頁) ⒉楊如碧提供其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3偵1457第45~60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620726號函,檢送被告黃曉蕙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1457第23~27頁) 12 曾智賢 詐騙集團於112年2月10日以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智賢,佯稱透過網站「信華融創基金」投資美金獲利等語,使曾智賢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21日上午9時18分許 8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57號、第68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曾智賢的證述(113偵6825第31~34頁) ⒉曾智賢提供其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及匯款紀錄(113偵6825第45~61頁) ⒊永豐銀行提供被告黃曉蕙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6825第21~23頁) 13 楊麗馨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股票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麗馨,佯稱透過網站「利興」投資基金獲利等語,使楊麗馨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16日上午10時許(明細顯示時間為同日中午12時20分許) 100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661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楊麗馨的證述(112偵56615第17~19頁) ⒉楊麗馨提供其匯款證明(112偵56615第61~65頁) ⒊楊麗馨提供詐騙網站截圖、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2偵56615第73~79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7月27日作心詢字第1120725103號函,檢送被告黃曉蕙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6615第21~32頁) 14 楊琬萱 (提告)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琬萱,佯稱透過網站「http://www.sksve.com」投資外匯獲利等語,使楊琬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21日中午12時48分許(明細顯示時間為同日下午1時6分許) 7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778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楊琬萱的證述(112偵57787第19~23頁) ⒉楊琬萱提供其匯款證明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2偵57787第25~49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621702號函,檢送被告黃曉蕙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57787第51~56頁) 附表二:
◆本附表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被害人先將款項匯至另案被告余岱儒的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0,再由另案被告余岱儒將款項匯至本案被告黃曉蕙之帳戶,帳號:永豐商銀(807),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至第一層帳戶時間 匯款金額 另案被告余岱儒轉匯至本案被告帳戶 備註 1 邵台友 詐騙集團於112年3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邵台友,佯稱可在LINE上經營網路商店,惟要先匯款給經理等語,使邵台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2年3月17日上午11時23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匯款日期,應予更正) 1萬元 112年3月21日上午9時56分許,轉匯6萬2,000元。
(明細顯示時間為同日上午10時01分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6191號、第48345號、第495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26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匯款日期,應予更正) 3萬6,000元 證據: ⒈邵台友的證述(112偵46191第19~20頁) ⒉另案被告余岱儒的證述(112偵46191第13~17頁) ⒊邵台友提供其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郵局存簿封面內頁影本(112偵46191第29~39頁) ⒋余岱儒提供其轉帳證明(112偵46191第41~43頁) ⒌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112年4月18日新一信社字第234號函,檢送余岱儒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6191第45~53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6月13日作心詢字第1120609108號函,檢送被告黃曉蕙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46191第55~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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