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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明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雖經本院於113年7月23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8月23日上午10時宣判,然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補充理由書,並聲請再開辯論,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期日另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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