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金訴,153,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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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嚴詩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嚴詩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
    法官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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