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英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741號、第48569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李英鴻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李英鴻因使用交友軟體結識身分不詳、自稱「陳美琪」之人,「陳美琪」表示欲匯錢給李英鴻,惟需配合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而依李英鴻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已預見「陳美琪」極可能係要利用其銀行帳戶作為收受詐欺款項、再轉出詐欺款項以隱匿去向等不法使用,竟仍基於容任上開情節發生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4月16日19時11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統一超商航宏門市,依另名身分不詳、自稱「李明漢」之人指示,將其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寄出,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李明漢」提款卡密碼。
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廖秋菊及鍾雨軒,致其等均因此陷於錯誤,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再旋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掩飾及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英鴻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13金訴270卷第7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廖秋菊、鍾雨軒分別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2人提出之匯款單據及匯款交易明細、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被告與「陳美琪」(LINE暱稱「追夢人」)及「李明漢」之LINE對話截圖在卷可稽,足認上開犯罪事實之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對被告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可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其較為有利,本件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即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提供上開銀行帳戶提款卡之一行為,致被害人廖秋菊、鍾雨軒之財產法益受侵害,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2罪,屬同種想像競合犯及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併依刑法第70條規定,就前揭減刑事由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充作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助長不法份子之訛詐歪風,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且造成被害人2人受到財產損害,所為應予非難;
惟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責難性較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多施用毒品之前案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油漆工、於審理程序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害人人數及被害金額、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咏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印山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112年4月22日)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廖秋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2日某
時,冒充「無暇機力」客服人員致電
廖秋菊,佯稱其訂單發生錯誤,須配
合操作方能更正云云,致廖秋菊陷於
錯誤而付款。
22時44分許
2萬9,989元
22時46分許
1萬8,998元
22時51分許
2萬9,985元
23時31分許
4萬9,989元
鍾雨軒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2日某
時,冒充「OB嚴選」客服人員致電鍾
雨軒,佯稱因系統異常,須配合操作
方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鍾雨軒陷
於錯誤而付款。
22時45分許
1萬5,995元
22時47分許
7,123元
(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