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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玟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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