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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嘉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金訴卷36-37頁),故認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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