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金訴,451,202406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祥


(現於法務部○○○○○○○○○○○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3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林家祥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鄭月緣(由本院另行審結)可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遭持以收取不法款項,且一般正常交易,多使用自己帳戶收取款項,以降低轉手風險並杜爭議,殆無使用他人帳戶收取款項,再行要求帳戶所有人提領款項另為交付之必要,故先行提供帳戶,再依指示提領款項之工作,實可能為收取詐欺等犯罪贓款之俗稱「車手」行為,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與擔任「收水手」之被告林家祥(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Monster」)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鹿」,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專業貸款陳專員」、「謝秉儒-OK忠訓國際貸款中心」、Telegram暱稱「大飛」、「貴董」、「發仔」、「羅四海」、「執行長」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鄭月緣提供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供作人頭帳戶使用,嗣渠等所屬前開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所取得同案被告鄭月緣提供華南帳戶資料後,即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萬澔玟(所涉詐欺等罪嫌,另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現正執行中)所有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再由萬澔玟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自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匯至華南帳戶內。

同案被告鄭月緣復依「謝秉儒-OK忠訓國際貸款中心」之指示,由蔡秋梅(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搭載同案被告鄭月緣,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再由蔡秋梅騎乘本案機車搭載同案被告鄭月緣,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8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0號前,將其所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交予被告林家祥後,再由被告林家祥將所收款項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手,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因認被告林家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

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應依上開法律規定,從程序上諭知追加部分不受理判決,方為適法。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林家祥所涉犯追加起訴書所載罪嫌,與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76號案件(下稱前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規定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前案經本院審理後,被告林家祥部分已於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3月19日宣判,有前案之審判及宣判筆錄在卷可稽。

而本件追加起訴案件於113年3月27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7日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是本件追加起訴案件顯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說明,被告林家祥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起訴,而非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程序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表(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方式 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金額及方式 第二層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及方式 1 賴妍陵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8日某時,以Facebook暱稱「Darj Chen」聯繫賴妍陵,佯以出售LV迷你水桶側背包予賴妍陵,致賴妍陵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10月19日中午12時30分許、2萬7,000元、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萬澔玟所有屏東縣○○○區○○○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5分許、1萬元、在屏東縣○○鄉○○路00○0號1樓之萊爾富超商萬巒佳興門市以ATM轉匯至右揭帳戶。
華南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1萬元、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超商大溪桂林門市以ATM提領。
2 楊蕙瑄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9日上午9時55分許,以Facebook暱稱「Jeremy Lin」聯繫楊蕙瑄,佯以出售YSL包包予楊蕙瑄,致楊蕙瑄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10月19日中午12時10分許、3萬2,000元、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3 邱凱蒂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9日上午11時55分前某時,以Facebook暱稱「Annie Chen」聯繫邱凱蒂,佯以出售LV包包予邱凱蒂,致邱凱蒂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10月19日上午11時55分許、2萬元、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