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金訴,474,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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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74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彥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166、2963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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