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金訴,526,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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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清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3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清柳與宜永福(已另行審結)自民國112年11月起加入,至113年1月9日21時50分許為警拘提止,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瑞克」、「鐵蛋」、「Ann或ACE」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共組詐騙集團,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於同案共犯宜永福加入後,被告賴清柳則擔任車手兼收水,由宜永福負責提領詐騙贓款後回水給被告賴清柳。

又詐欺集團另由不詳身分之電信機房詐騙成員,假冒統一超商客服人員詐騙,要求告訴人周楚珩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告訴人周楚珩陷於錯誤,匯款新臺幣(下同)9萬9,234元至王淑珍申辦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

詐騙集團再指示被告賴清柳,由被告賴清柳交付提領用之金融卡與宜永福並告知提領金額,由宜永福持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如附表所示時、地、金額提領,再將提領贓款交付被告賴清柳,被告賴清柳從中獲得2%獲利。

因認被告賴清柳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3號案件(下稱前案)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而向本院追加起訴。

惟前案業經本院於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有該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至檢察官本案所為追加起訴,係於113年4月9日始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案戳1枚在卷可佐,是本案追加起訴時,前案已辯論終結,揆諸前揭說明,該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告訴人姓名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告訴人周楚珩 假網購 112年12月24日14時54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49988 112年12月24日15時1分許 20005 112年12月24日14時55分許 19123 112年12月24日15時2分許 20005 112年12月24日15時27分許 30123 112年12月24日15時3分許 20005 112年12月24日15時4分許 10005 112年12月24日15時35分許 20005 112年12月24日15時41分許 10015 總計 99234 1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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