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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宇昌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何宇昌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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