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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志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98號、113年度偵緝字第523號、113年度偵緝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宣判,但該日適逢凱米颱風來襲,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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