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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晨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203、20419、24467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2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廖晨歡如犯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廖晨歡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時起,加入LINE暱稱為「林主任」及不詳姓名成員等3人以上組成之詐欺集團(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廖晨歡擔任向車手收取詐欺贓款及上繳詐欺贓款之「收水」,而為下列犯行:廖晨歡與「林主任」、「古志強」、「林正偉」及不詳姓名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18所示時間以所示詐欺方式詐欺所示之18人,致該18人均陷入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18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所示匯款金額至所示匯款帳戶,續由不知情之莊源榮(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附表二編號1-4所示提款時間在所示提款地點,自所示提款帳戶提領所示提款金額共新臺幣(下同)362,000元;
於附表二編號5-6所示提款時間在所示提款地點,自所示提款帳戶提領所示提款金額共498,000元。
廖晨歡則於111年10月25日18時5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向莊源榮收取362,000元;
於111年10月25日21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機車停放區,向莊源榮收取498,000元。
廖晨歡再於同日不詳時間,將全部款項上繳至「林主任」指定地點,終使全部款項之去向均遭隱匿,從此無法追查,廖晨歡因此獲得5,500元報酬。
廖晨歡、張麗雅(本院審理中)、「林主任」、「MIKE CHEN陳」、「KEVIN林」及不詳姓名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時間以所示詐欺方式詐欺阮清郎,致阮清郎陷入錯誤,於附表一編號19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所示匯款金額至所示匯款帳戶,續由張麗雅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提款時間在所示提款地點,自所示提款帳戶提領所示提款金額共299,000元。
廖晨歡則於111年11月1日14時3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向張麗雅收取299,000元,再於同日不詳時間將全部款項上繳至「林主任」指定地點,終使全部款項去向遭隱匿,從此無法追查,廖晨歡因此獲取1,500元報酬。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廖晨歡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明確(偵20419卷83-95、275-276頁、偵卷22704卷11-15、217-220頁),並於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金訴6卷122、133頁),復有附表一及附表二「證據」欄所示證據、被告收取299,000元時現場照片(偵20419卷61頁)、被告與「林主任」全球人力對話擷圖(偵20419卷103-105頁)、111年11月1日中壢區監視影像畫面(偵20149卷107-111頁)、111年10月25日桃園區監視影像畫面(偵22704卷40頁)、111年10月25日桃園高鐵站監視影像畫面(偵22704卷41頁)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被告就事事實欄犯行,與「林主任」、「古志強」、「林正偉」及不詳姓名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就事實欄犯行,與張麗雅、「林主任」、「MIKE CHEN陳」、「KEVIN林」及不詳姓名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莊源榮為事實欄之犯行,為間接正犯。
再被告觸犯上開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再本案被害人有19位,應依被害人之人數予以分論併罰(19罪)。
三、刑之減輕 被告就本案犯行全部坦承,惟因想像競合論罪之結果,無法直接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就各罪減輕其刑,但本院於量刑時,會併予參考此立法意旨量處妥適之刑。
四、量刑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致附表一所示19人共受有超過百萬元損害,所為十分不該,自應非難。
次審酌被告未與任何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之情,兼衡被告犯後態度、年齡、專科肄業暨工之智識程度、婚姻家庭狀況、自陳家境勉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另考量被告尚有其他相類案件正在其他法院審理中,故認待被告其他案件審理完畢後,再由定應執行之刑管轄法院審酌被告整體狀況給予適當定刑較為妥適,本院爰不於本判決中酌定應執行之刑,附此說明。
五、沒收被告於事實欄之犯行,收得5,500元報酬,於事實欄之犯行,收得1,500元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供述明確(偵22704卷13頁、偵20419卷276頁),此共7,000元之金錢自屬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玉書、王海青追加起訴,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申設人 帳戶 莊源榮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張麗雅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附表一:被害人受詐時地表(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元)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證據 1 顏詩妮(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6時14分許 詐欺集團佯稱要至提款機設定金流保障服務始能出賣物品云云,致顏詩妮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16時43分 7,989 莊源榮永豐帳戶 顏詩妮警詢證述、莊源榮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43-45、139頁) 2 潘衍翰(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6時許 詐欺集團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付款設定云云,致潘衍翰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16時40分 7,012 莊源榮永豐帳戶 潘衍翰警詢證述、莊源榮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47-48、139頁) 3 鄭興華(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5時39分許 詐欺集團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會員設定云云,致鄭興華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16時15分 16,156 莊源榮永豐帳戶 鄭興華警詢證述、莊源榮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49-52、139頁) 4 廖祥茗(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6時30分許 詐欺集團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能用旋轉拍賣云云,致廖祥茗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16時58分 21,012 莊源榮永豐帳戶 廖祥茗警詢證述、莊源榮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53-54、139頁) 5 楊玲榛(告訴人) 111年10月24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佯稱要出賣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楊玲榛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17時4分 6,000 莊源榮永豐帳戶 楊玲榛警詢證述、莊源榮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55-57、140頁) 6 王雅咨(告訴人) 000年00月00日下午某時許 詐欺集團佯稱要出賣演唱會門票云云,致王雅咨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16時4分 1萬 莊源榮永豐帳戶 王雅咨警詢證述、莊源榮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59-60、139頁) 111年10月25日16時5分 3,000 7 姚岱均(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5時10許 詐欺集團佯稱要出賣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姚岱均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16時9分 12,000 莊源榮永豐帳戶 姚岱均警詢證述、莊源榮永豐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61-63、139頁) 8 陳建宏(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9時47分許 詐欺集團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陳建宏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20時4分 49,987 莊源榮國泰帳戶 陳建宏警詢證述、莊源榮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65-67、159-161頁) 111年10月25日20時8分 49,987 9 吳秉桀(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9時5分許 詐欺集團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會員設定云云,致吳秉桀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20時1分 27,123 莊源榮國泰帳戶 吳秉桀警詢證述、莊源榮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69-72、159-161頁) 111年10月25日20時3分 5,881 10 葉修宏(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9時20分許 詐欺集團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誤設之付款云云,致葉修宏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20時7分 49,985 莊源榮國泰帳戶 葉修宏警詢證述、莊源榮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73-75、159-161頁) 111年10月25日20時8分 49,986 11 柯秉辰(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7時37分許 詐欺集團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誤設之付款云云,致柯秉辰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20時23分 10,123 莊源榮國泰帳戶 柯秉辰警詢證述、莊源榮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77-80、159-161頁) 12 李杰翰(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9時20分許 詐欺集團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誤設之付款云云,致李杰翰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20時21分 29,986 莊源榮國泰帳戶 李杰翰警詢證述、莊源榮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77-80、159-161頁) 13 李佳芬(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7時許 詐欺集團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能刷退云云,致李佳芬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20時24分 29,989 莊源榮國泰帳戶 李佳芬警詢證述、莊源榮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81-82、159-161頁) 111年10月25日20時27分 5,187 14 劉兆軒(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6時25分許 詐欺集團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誤設之付款云云,致劉兆軒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19時59分 3萬 莊源榮國泰帳戶 劉兆軒警詢證述、莊源榮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83-85、159-161頁) 111年10月25日20時7分 1萬 111年10月25日20時8分 1萬 111年10月25日20時8分 1萬 15 蘇建彰(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6時28分許 詐欺集團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會員付款云云,致蘇建彰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17時42分 20,109 莊源榮玉山帳戶 蘇建彰警詢證述、莊源榮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87-89、151頁) 16 江怡儒(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6時23分許 詐欺集團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能經營旋轉拍賣云云,致江怡儒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17時1分 49,105 莊源榮玉山帳戶 江怡儒警詢證述、莊源榮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91-94、151頁) 111年10月25日17時16分 49,985 17 劉英愉(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6時23分許 詐欺集團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能經營旋轉拍賣云云,致劉英愉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17時28分 29,989 莊源榮玉山帳戶 劉英愉警詢證述、莊源榮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95-98、151頁) 18 何承蓉(告訴人) 111年10月25日16時2分許 詐欺集團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讓網拍授權云云,致何承蓉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0月25日16時47分 29,012 莊源榮中信帳戶 何承蓉警詢證述、莊源榮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99-100、145-146頁) 19 阮清郎(告訴人) 000年00月下旬某時許 詐欺集團佯稱其係阮清郎姪子,需借錢周轉云云,致阮清郎陷入錯誤匯款 111年11月1日13時22分 30萬 張麗雅華南帳戶 阮清郎警詢證述、匯款申請書、張麗雅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20419卷155-161、175、233頁)
附表二:車手提領時、地表(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元)編號 提領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款項來源 證據 1 莊源榮 111年10月25日16時27分 桃園區春日路656號 莊源榮永豐帳戶 2萬 王雅咨 姚岱均 鄭興華 顏詩妮 潘衍翰 廖祥茗 楊玲榛 莊源榮警詢供述、提領照片、莊源榮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莊源榮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莊源榮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23-31、209-215、33-40、139-140、145、-146、151頁) 111年10月25日16時27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16時50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16時50分 5,000 111年10月25日17時5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17時6分 9,000 111年10月25日17時7分 12,000 2 111年10月25日16時54分 桃園區春日路670號 莊源榮中信帳戶 2萬 何承蓉(及未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害人) 111年10月25日16時55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16時56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16時59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16時59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17時分 7,000 3 111年10月25日17時18分 桃園區春日路682、684、686號 莊源榮玉山帳戶 2萬 江怡儒 111年10月25日17時20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17時22分 9,000 111年10月25日17時23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17時24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17時26分 1萬 4 111年10月25日17時35分 桃園區大興路1號 3萬 劉英愉 蘇建彰 111年10月25日17時57分 2萬 5 111年10月25日19時39分 桃園區中正路1125號 莊源榮國泰帳戶 2萬 陳建宏 葉修宏 劉兆軒 吳秉桀 (及未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害人) 莊源榮警詢供述、莊源榮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22704卷23-31、209-215、159-161頁) 111年10月25日19時40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19時42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19時43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19時44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19時59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20時0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20時1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20時7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20時8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20時9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20時10分 2萬 111年10月25日20時12分 10萬 111年10月25日20時13分 83,000 6 111年10月25日20時36分 桃園區中正路1047號 67,000 李佳芬 李杰翰 柯秉辰 111年10月25日20時37分 8,000 7 張麗雅 111年11月1日14時9分 中壢區中正路175號(臨櫃) 張麗雅華南帳戶 25萬 阮清郎 張麗雅警詢供述、張麗雅華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20419卷11-29、233頁) 111年11月1日14時20分 中壢區中正路146號 (ATM) 2萬 111年11月1日14時21分 2萬 111年11月1日14時23分 9,000
附表三:被告所犯各罪主文
編號 對應之事實 主文 1 顏詩妮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2 潘衍翰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3 劉興華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4 廖祥茗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5 楊玲榛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6 王雅咨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7 姚岱均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8 陳建宏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9 吳秉桀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0 葉修宏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11 柯秉辰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2 李杰翰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3 李佳芬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4 劉兆軒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5 蘇建彰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6 江怡儒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17 劉英愉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8 何承蓉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19 阮清郎 廖晨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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