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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浚榜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浚榜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
法官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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