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金訴,759,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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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坤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440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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