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金訴緝,45,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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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永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534號、第1633號、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永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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